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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

发表于:2014-02-19 09:24:07  842 次关注

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
特五力分析法可归纳下列结论:ⅰ、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国外租车早期汽车租赁市场并不成熟,许多国外进入大陆市场较迟,而且都是在北京、上海等汽车租赁合同术语解释出租方:持有和汽车租赁许可,为承租方提

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。承租方: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,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保人: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,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。租赁车辆:依照

汽车租赁合同约定,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,包括附属设施、部件和。租金: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。租金不包括承租方适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、通行费、停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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费、违章罚款等费用。有效件:能够租赁车辆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件,如行驶、道路运输、养路费缴讫凭、车船税迄、年检标等。设备:指保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场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。超

时费: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,以合同约定标准,计收朝时部分的租金。超程费: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,按公里计收费用。保金:为保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,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

。一级车标准:详见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-重庆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、本条款根据国合同法重庆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订。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。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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