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
服务的企业。承租方: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,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保证人: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,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。租赁车辆:依照汽车租赁
合同约定,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,包括附属设施、部件和牌证。租金: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。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、通行费、停车费、
违章罚款等费用。有效证件: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,如行驶证、道路运输证、养路费缴讫凭证、车船税讫、年检标等。设备: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
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
备的设施。超时费: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,以合同约定标准,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。超程费: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,按元公里计收费用。保证金: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,由承租方提
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。一级车标准:详见《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》。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条款、本条款根据《合同法》《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订。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
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。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。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、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,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。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
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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